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

编著:Beatrice Gelmi, Erika Yu

 

 

引言

随着技术发展与人际沟通日益数字化,WhatsApp和微信等即时通讯应用已成为重要的沟通工具与渠道。

这一趋势促使司法界深入探讨这些工具的法律性质,以及如何获取、采纳和评估其内容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法规依据

该领域的主要法规依据是意大利《民法典》第2712条,其规定如下:

“照片、电子或电影复制件、录音制品以及任何对事实和事物以机械方式再现的记录,若被提出的一方当事人不否认其与事实或事物本身的一致性,即构成所再现事实和事物的完整证据。”

 

证据效力

意大利最高法院明确指出,通过短信和电子邮件交换的信息属于意大利《民法典》第2712条所述的“电子复制件”范畴。因此,若对方未对事实或事物真实性提出异议,则可作为事实和事物的充分证据(2019年7月17日第19155号意大利最高等法院命令)。

对电子复制件的否认必须清晰、具体且明确,并须通过提交证据证明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若存在争议,法官可通过其他证据手段(包括推定)核实所提交通信内容与原件是否一致。

 

聊天记录与债务承认

最新判例法对电子通讯工具(如短信、电子邮件、WhatsApp消息以及所有未加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微信消息亦应归入此类)的有效性持肯定态度,不仅可作为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634条规定的支付令程序中的书面证据(参见拉蒂纳和平法官2021年6月25日第2399号判决),还可作为申请临时执行令的依据(参见费拉拉法院2024年6月4日第587号判决,兹判决认为电子通讯结合其他证据在异议程序中足以证明合同承诺的成立,因此可被认定为付款承诺或债务承认)。

 

提交电子存储

为验证证据的可靠性与来源,可能需要提交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通常为智能手机),以便法庭直接检查或获取法证副本。

 

法证采集

若对对话完整性存在具体争议,则需对设备内容进行法证采集,并附上技术法证报告,证明法证复制所采用的方法和工具、数据未被篡改或操纵的痕迹,以及提取相关证据要素的标准。

 

建议

鉴于数字通信在诉讼和取证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建议避免在可能被用于法庭审理的聊天中发送私人或无关信息,并始终避免通过微信传递债务承认等可能被收件人利用的通信内容。

同样重要的是,应妥善保存可能具有取证价值的电子设备和数据。

 

我们如何为您提供帮助

若您需要协助,本事务所可为您提供:

• 多语言个性化咨询服务,涵盖中文、意大利语、英语、法语、德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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