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著: Elisa Di Palo,Federica Getilli
相关法规
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118条,不定期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给予对方预先通知(preavviso) 的方式解除合同。若解除方未给予或未足额给予此通知期,则劳动关系自解除通知送达时起立即解除,但解除方有义务向对方支付一笔替代通知期赔偿金(indennità sostitutiva del preavviso),其金额相当于受通知方在通知期内本应获得的相当于通知期内本应获得的报酬。
最高法院的分析
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近期在近期在相关判决中明确了雇主在放弃通知期时的责任问题。
在该案件中,某公司收到员工辞职后,决定免除该员工在通知期内的劳动义务,同时拒绝支付替代通知期赔偿金。员工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该金额。
最高法院的立场
最高法院的立场基于以下原则:
· 通知期的目的根据员工是被解雇还是辞职而不同:在被解雇情形下,目的是保障雇员有收入以寻找新工作;在辞职情形下,唯一目的是为雇主提供寻找替代人选的时间;
· 通知期义务的性质是强制性的,但并不意味着必须实际工作。解除方的核心义务是“给予通知期”或“支付替代通知期赔偿金”(即劳动关系立即解除);
· 通知期的强制性性质意味着作为权利人的一方(未解除方)有权要求解除方履行通知期或支付替代通知期赔偿金,且该要求实际履行的权利可由权利人放弃。因此,在员工辞职的情况下,雇主可以放弃通知期,并免除员工在通知期内的工作;
· 雇主放弃要求员工实际工作的权利,并不会导致其产生向员工支付该期间对应工资的义务。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当雇主接受员工辞职并主动放弃通知期时,雇主无需支付替代通知期赔偿金。最高法院认为,要求雇主为一项其自愿放弃、且对其已无实际利益(因员工的离职意愿已确定)的履行内容支付对价,缺乏法律依据。
集体协议
关于通知期,除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外,必须审查适用于具体行业的《全国集体劳动协议》(CCNL)的相应规定。
例如,《Confcommercio第三产业集体劳动协议》规定,员工辞职时可请求雇主放弃通知期,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相反,若雇主主动要求员工提前离职,则必须支付替代通知期赔偿金。
因此,该规则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可能产生与最高法院一般立场不同的结果。
最终考虑
基于上述分析,辞职员工(尤其是通知期较长时)在规划新工作入职日期时需保持谨慎。若前雇主选择放弃通知期,员工可能面临新旧工作之间的无薪空档期,且通常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除非符合“正当原因”辞职等法定例外情形)。
对雇主而言,则必须优先审查并准确适用其所属行业的集体劳动协议具体条款。如此可避免因协议特别规定而产生的意外赔偿成本,同时明确知晓,主动“释放”员工即意味着自愿放弃了其在剩余通知期内可提供的劳动价值。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裁定为雇主处理此类情况提供了明确指引,但意大利劳动法体系具有多元复杂性(成文法、判例与集体协议并存),在任何具体案件中都必须进行逐案审查和细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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