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著:Beatrice Gelmi, Erika Yu
引言
随着技术发展与人际沟通日益数字化,WhatsApp和微信等即时通讯应用已成为重要的沟通工具与渠道。
这一趋势促使司法界深入探讨这些工具的法律性质,以及如何获取、采纳和评估其内容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法规依据
该领域的主要法规依据是意大利《民法典》第2712条,其规定如下:
“照片、电子或电影复制件、录音制品以及任何对事实和事物以机械方式再现的记录,若被提出的一方当事人不否认其与事实或事物本身的一致性,即构成所再现事实和事物的完整证据。”
证据效力
意大利最高法院明确指出,通过短信和电子邮件交换的信息属于意大利《民法典》第2712条所述的“电子复制件”范畴。因此,若对方未对事实或事物真实性提出异议,则可作为事实和事物的充分证据(2019年7月17日第19155号意大利最高等法院命令)。
对电子复制件的否认必须清晰、具体且明确,并须通过提交证据证明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若存在争议,法官可通过其他证据手段(包括推定)核实所提交通信内容与原件是否一致。
聊天记录与债务承认
最新判例法对电子通讯工具(如短信、电子邮件、WhatsApp消息以及所有未加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微信消息亦应归入此类)的有效性持肯定态度,不仅可作为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634条规定的支付令程序中的书面证据(参见拉蒂纳和平法官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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